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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8, 2024 0:14:38 GMT -5
环境的商业法律劳动 斯帕卡近年来,农业活动越来越受到民事责任制裁。 不仅如此,事实是,许多责任归属不仅限于赔偿领域,更具体地说,还涉及到涉及惩罚、预防和预防的问题,在这些领域中确立了新的、不可否认的负担。这些活动的维度尚未完全确定。 事实是,就农业和畜牧业而言,必须认识到纳入客观责任理念特有要素的趋势,特别是不遵守强加给企业家的行为标准可能导致损害的情况对环境。 正如胡安·弗朗西斯科·德尔加多·德米格尔所警告的那样,在这个主题上,至少有三个问题必须解决[1]。 其中第一个是确定环境损害何时实际发生,由主要或相关农业活动引起,能够产生赔偿损失和损害的义务——或者甚至尽早采取预防措施——必要时,因此,确定其作者身份。 第二是从经济角度评估这种损害的程度以及可能的修复方法。 第三是指出谁有合法性主张这一所谓的赔偿。 结论是,尽管在客观善意的外衣下,企业家遵守法律预先确定的行为是可能发生的,但人们不应该放弃识别代理人的行为与被代理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造成的损害,以便我们可以从那里考虑问责和赔偿的想法。 事实证明,在这件事上,可能存在责任,或许,在没有实际发生任何具体损害的情况下,仅仅有最终发生的可能性就足够了。 因此,这种法律表述所预设的甚 WhatsApp 号码 至不是危险情况的发生,仅仅发生风险就足够了。换句话说,一旦我们考虑到影响科学本身的障碍和限制以及使用方法的后果,就可以使用最先进的生物技术,从根本上基于基因操纵,旨在创造新的动植物物种仍然很少经过测试和评估 - 被社区和法律系统认为是一种危险活动,是可能对环境和其他人造成严重和未知损害的潜在来源。 特蕾莎·安科纳认为,正是与这种公认的、可预测的风险相关——但其本身是抽象的,在某种。 程度上,它不同于与具体恐惧的存在相关的危险概念。洛佩兹将此称为预防原则的应用[2]。 该原则确立了这样的规则:当假设的情况发生时,如果其本身有足够的潜力对社会、环境或其他人造成负面影响,则预期会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止损害。因此,存在具体的可能性就足够了,不需要确定检测到的风险会导致损害。 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特别认识到,这种预防原则越来越多地应用于通过基因工程技术人工制造的农产品[3]。 然而,在土地法领域,这些原则的适用和赔偿的征收必须谨慎对待。事实上,我们的法律体系不允许仅仅对假设性损害进行赔偿,甚至在保护分散的集体利益时也是如此。 因此,即使在预防措施的保护下,损害也必须得到具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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